第一条-名称

该组织的名称应为丹佛大都会州立大学教务委员会.

第II条-目的

学院参议院的目的是正式代表学院处理所有与学院有关的事务. 这些兴趣和关注应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和对当前和拟议的学术变化提出建议, 行政, 财政和人事政策.

第三条-教员

教员由终身教职人员组成, 终身职位的, 非终身教职人员在2年任期内教授至少12个学分.  系主任只要能满足规定的教学时间,就有资格担任参议员. 附属学院只有在被选为附属学院的代表时才能在参议院任职. 资格要求在部门层面确定.

第四条-成员

第一节成员定义

1.1 投票成员由所有当选的部门教员组成, 全体教员, 教职员受托人, CFAC代表, 和附属参议员. 只有当参议员被要求履行陪审义务时,才允许在参议院会议和委员会内部进行代理投票, 军事责任, 参议员或直系亲属的医疗紧急情况, 直系亲属死亡, 遵守宗教节日, 和/或法定开庭日期.

1.2 各委员会的咨询委员不得对提交参议院或委员会内部的事项进行表决, 也不得出席参议院或委员会的执行会议.

第二节表示

2.1 部门的教师. 每个教学系每六(6)名持有学年合同的教员应有一名参议员. 各院系参议员人数应为春季学期人员编制表中所示院系教职员人数除以六。, 所有分数被四舍五入到下一个更高的整数.

2.2 一份教师.  三(3)个常任参议员将从终身任期中选举产生, 终身制和非终身制教员,任期与其他参议员相同(2年).  来自同一主要学术分支的常任参议员不得超过2人.

2.3 从丹佛大都会州立大学选出的州立学院的教职员受托人应是教职员参议院和执行委员会的投票成员. 学院受托人的职责在章程中有所概述.

2.4 丹佛大都会州立大学当选为科罗拉多学院咨询委员会(CFAC)的代表应是学院参议院和执行委员会的投票成员. 章程中概述了CFAC的职责.

2.5 三(3)附属学院成员应由附属学院全体选举产生.

2.5.1 一切都与附属参议员的选举有关, 除了须由第2条所列的附属学院推选外.上述第5条,应在参议院章程中加以界定.(4/24/2015)

2.6 系主任应被视为系教员,因此有资格在学院参议院担任系参议员, 如果他们符合其他资格要求. (3/28/2012)

2.7 非终身教职教员应算作系内教员,因此有资格在学院参议院中担任系内参议员, 如果他们符合其他资格要求. (04/4/2012)

第三节任期

3.1 每名参议员经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任期从每年春季最后一次定期会议开始.

3.2 空置条款. 当选参议员的任期在正常到期日之前届满, 教学系应当另行选任教职人员, 在参议员任期正常结束前,其离职需要被替换.

3.3 回忆. 经选举产生的参议员所在部门以三分之二多数票罢免. 在召回的情况下, 部门主席应当将召回情况通知参议院议长, 谁应使名册作相应的修改.

3.4 任何参议员连续三次缺席会议的, 参议院议长应通知参议院所属部门. 参议员可由其所属部门取代.

第四节参议员的选举

4.1 资格. 凡第三条规定为教职员者,均有资格选举为参议院议员, 但每一当选参议员应代表一个部门. 任何教员不得当选为一个以上系的代表. 有资格代表一个部门, 成员分配的职责中至少有50%必须在部门内完成.

4.2 投票. 凡第三条规定为教职员者,均有选举参议员之资格, 但选举权仅在选举代表某部的参议员时行使. 教职员工不得被拒绝投票.

4.3 选举程序. 参议员的选举应在二月十五日以前由各教学部门进行, 根据春季学期的人员配置模式. 选举应以投票方式进行,选举结果应向参议院议长报告. 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自己的程序. 这些程序应书面并提供给部门的成员.

第五节参议院官员

5.1 选举高级人员. 当选的官员包括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和秘书一人. 这些官员应由参议院从其当选议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选举应以投票方式进行.

5.2 资格. 任何参议员均有资格担任公职.

5.3 提名. 提名须在每学年春季的最后一次参议院会议上提出.

5.4 任期. 官员应在春季举行的最后一次参议院例会上选举后担任其职务.

5.5 空缺. 在这种情况下,主席应辞去职务, 副总统为总统, 其他缺额,由参议院选举补足.

第六节参议院议事程序

6.1 全民公投. 参议院的任何法案应提交给学院,经参议院多数投票或提交由百分之十的教师签名的请愿书后,由学院作出最终决定.

6.2 倡议. 当五位或五位以上教职员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时,校长应将任何新的业务事项列入参议院的下一个议程.

6.3 投票. 对参议院动议的表决应通过声音或电子投票装置进行. 参议院的任何成员都可以要求分拆众议院. 经两名参议院议员要求,应以投票方式表决. (11/3/2010)

第七节参议院各委员会

7.1 形成. 参议院有权成立专门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的组成应在附例中加以规定.

7.2 权力与责任. 参议院可将权力和职责分配给这些委员会.

7.3 参议院运作规则. 参议院有权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以履行被赋予的职责.

 

第五条-议会权力

在参议院会议上, 所有章程及附例的解释问题应立即提交规则委员会, 召开会议, 考虑这个问题, 并在此事付诸表决前作出裁决. 宪法或附例中未具体提及的所有议会程序问题,应根据新修订的《太阳城娱乐城》决定.

第六条-修订

修正案应在达到法定人数的任何会议上由参议院三分之二的投票发起,或由至少20%的教员签署请愿书发起. 宪法修正案建议应在全体教员投票前至少30天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全体教员.

修正案须经全体教员过半数投票通过. 投票应以投票方式进行.